2021年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要求
文章出處:未知 人氣:發表時間:2021-02-05
2021年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裝完成后,并不能馬上投入使用,需要對其各方面功能進行全面調試,調試是一項專業技術非常強的工作,是系統能夠正常發揮功能的基本保障。
一、一般規定
1、系統調試應包括系統部件功能調試和分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系統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進行全數檢查,系統設備的主要功能、性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
(2)應逐一對每個報警區域、防護區域或防煙區域設置的消防系統進行聯動控制功能檢查,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
(3)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應進行整改,并應重新進行調試。
2、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等控制類設備的報警和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等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或處于故障狀態時,控制類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記錄報警時間;
(2)控制器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或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第二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啟動和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到滿足聯動觸發條件的報警信號后,應在3s內發出控制相應受控設備動作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記錄啟動時間;
(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受控部件的動作反饋信息,顯示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第2條的規定。
4、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消防設備運行狀態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故障信息、隔離信息、屏蔽信息和監管信息;
(2)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聯動控制信息、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息;
(3)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信息一致。
5、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與排煙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電梯與非消防電源等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調試,應在各分系統功能調試合格后進行。
6、系統設備功能調試、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調試結束后,應恢復系統設備之間、系統設備和受控設備之間的正常連接,并應使系統設備、受控設備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二、調試準備
1、系統調試前,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對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進行查驗,并應按相關要求對系統的線路進行檢查。
2、系統調試前,應對系統部件進行地址設置及地址注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現場部件進行地址編碼設置,一個獨立的識別地址只能對應一個現場部件;
(2)與模塊連接的火災警報器、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報警閥、排煙口、排煙閥等現場部件的地址編號應與連接模塊的地址編號一致;
(3)控制器、監控器、消防電話總機及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等控制類設備應對配接的現場部件進行地址注冊,并應按現場部件的地址編號及具體設置部位錄入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
(4)應按相關要求填寫系統部件設置情況記錄。
3、系統調試前,應對控制類設備進行聯動編程,對控制類設備手動控制單元控制按鈕或按鍵進行編碼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照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控制類設備的聯動編程,并錄入控制類設備中;
(2)對于預設聯動編程的控制類設備,應核查控制邏輯和控制時序是否符合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
(3)應按照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消防聯動控制器手動控制單元控制按鈕、按鍵的編碼設置;
(4)應按相關要求填寫控制類設備聯動編程、手動控制單元編碼設置記錄。
4、對系統中的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三、火災報警控制器及其現場部件調試
(一)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
1、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意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相連接后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應對火災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的規定:
(1)自檢功能。
(2)操作級別。
(3)屏蔽功能。
(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故障報警功能:
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6)短路隔離保護功能。
(7)火警優先功能。
(8)消音功能。
(9)二次報警功能。
(10)負載功能。
(11)復位功能。
3、火災報警控制器應依次與其他回路相連接,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以上第2條第(2)款第2項、第(6)款、第(10)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的規定。
(二)火災探測器調試
4、應對探測器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器由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應使探測器處于離線狀態,探測器不由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應使探測器電源線和通信線分別處于斷開狀態;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5、應對點型感煙、點型感溫、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可恢復探測器,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溫度、氣體濃度達到探測器的報警設定閾值;對不可恢復的探測器,應 采取模擬報警方法使探測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可恢復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使不可恢復探測器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6、應對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應采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3)應采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的減光率為1.0dB~10.0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動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4)應采用減光率為11.5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的火警或故障確認燈應點亮,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5)選擇反射式探測器時,應在探測器正前方0.5m處按以上第(2)~(4)條的規定對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進行檢查;
(6)應撤除減光片或等效設備,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7、應對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信號處理單元和敏感部件間處于斷路狀態,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8、應對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可恢復探測器,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任一段長度為標準報警長度的敏感部件周圍溫度達到探測器報警設定閾值;對不可恢復的探測器,應 采取模擬報警方法使探測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可恢復探測器敏感部件周圍的溫度恢復正常,使不可恢復探測器恢復正常監視狀態,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9、應對標準報警長度小于1m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小尺寸高溫報警響應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小尺寸高溫報警響應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探測器末端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任一段長度為100mm的敏感部件周圍溫度達到探測器小尺寸高溫報警設定閾值,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剪除試驗段敏感部件,恢復探測器的正常連接,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10、應對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恢復探測器的正常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和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11、應對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采樣管--末端采樣孔加入試驗煙,使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達到探測器報警設定閾值,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火警確認燈應在120s內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12、應對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不利處應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向探測器釋放試驗光波,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在30s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三)火災報警控制器其他現場部件調試
13、應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處于離線狀態;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14、應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報警按鈕動作后,報警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報警按鈕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報警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15、應對火災顯示盤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顯示盤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顯示盤》GB 17429的規定:
(1)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的功能;
(2)消音功能
(3)復位功能;
(4)操作級別;
(5)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16、應對火災顯示盤的電源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顯示盤的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火災顯示盤的主電源處于故障狀態;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裝完成后,并不能馬上投入使用,需要對其各方面功能進行全面調試,調試是一項專業技術非常強的工作,是系統能夠正常發揮功能的基本保障。
一、一般規定
1、系統調試應包括系統部件功能調試和分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系統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進行全數檢查,系統設備的主要功能、性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
(2)應逐一對每個報警區域、防護區域或防煙區域設置的消防系統進行聯動控制功能檢查,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
(3)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應進行整改,并應重新進行調試。
2、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等控制類設備的報警和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等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或處于故障狀態時,控制類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記錄報警時間;
(2)控制器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或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第二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啟動和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到滿足聯動觸發條件的報警信號后,應在3s內發出控制相應受控設備動作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記錄啟動時間;
(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受控部件的動作反饋信息,顯示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第2條的規定。
4、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消防設備運行狀態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故障信息、隔離信息、屏蔽信息和監管信息;
(2)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聯動控制信息、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息;
(3)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信息一致。
5、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與排煙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電梯與非消防電源等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調試,應在各分系統功能調試合格后進行。
6、系統設備功能調試、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調試結束后,應恢復系統設備之間、系統設備和受控設備之間的正常連接,并應使系統設備、受控設備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二、調試準備
1、系統調試前,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對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進行查驗,并應按相關要求對系統的線路進行檢查。
2、系統調試前,應對系統部件進行地址設置及地址注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現場部件進行地址編碼設置,一個獨立的識別地址只能對應一個現場部件;
(2)與模塊連接的火災警報器、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報警閥、排煙口、排煙閥等現場部件的地址編號應與連接模塊的地址編號一致;
(3)控制器、監控器、消防電話總機及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等控制類設備應對配接的現場部件進行地址注冊,并應按現場部件的地址編號及具體設置部位錄入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
(4)應按相關要求填寫系統部件設置情況記錄。
3、系統調試前,應對控制類設備進行聯動編程,對控制類設備手動控制單元控制按鈕或按鍵進行編碼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照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控制類設備的聯動編程,并錄入控制類設備中;
(2)對于預設聯動編程的控制類設備,應核查控制邏輯和控制時序是否符合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
(3)應按照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消防聯動控制器手動控制單元控制按鈕、按鍵的編碼設置;
(4)應按相關要求填寫控制類設備聯動編程、手動控制單元編碼設置記錄。
4、對系統中的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三、火災報警控制器及其現場部件調試
(一)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
1、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意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相連接后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應對火災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的規定:
(1)自檢功能。
(2)操作級別。
(3)屏蔽功能。
(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故障報警功能:
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6)短路隔離保護功能。
(7)火警優先功能。
(8)消音功能。
(9)二次報警功能。
(10)負載功能。
(11)復位功能。
3、火災報警控制器應依次與其他回路相連接,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以上第2條第(2)款第2項、第(6)款、第(10)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的規定。
(二)火災探測器調試
4、應對探測器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器由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應使探測器處于離線狀態,探測器不由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應使探測器電源線和通信線分別處于斷開狀態;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5、應對點型感煙、點型感溫、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可恢復探測器,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溫度、氣體濃度達到探測器的報警設定閾值;對不可恢復的探測器,應 采取模擬報警方法使探測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可恢復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使不可恢復探測器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6、應對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應采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3)應采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的減光率為1.0dB~10.0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動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4)應采用減光率為11.5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的火警或故障確認燈應點亮,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5)選擇反射式探測器時,應在探測器正前方0.5m處按以上第(2)~(4)條的規定對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進行檢查;
(6)應撤除減光片或等效設備,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7、應對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信號處理單元和敏感部件間處于斷路狀態,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8、應對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可恢復探測器,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任一段長度為標準報警長度的敏感部件周圍溫度達到探測器報警設定閾值;對不可恢復的探測器,應 采取模擬報警方法使探測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可恢復探測器敏感部件周圍的溫度恢復正常,使不可恢復探測器恢復正常監視狀態,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9、應對標準報警長度小于1m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小尺寸高溫報警響應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小尺寸高溫報警響應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探測器末端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任一段長度為100mm的敏感部件周圍溫度達到探測器小尺寸高溫報警設定閾值,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剪除試驗段敏感部件,恢復探測器的正常連接,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10、應對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恢復探測器的正常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和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11、應對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采樣管--末端采樣孔加入試驗煙,使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達到探測器報警設定閾值,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火警確認燈應在120s內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12、應對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不利處應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向探測器釋放試驗光波,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在30s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三)火災報警控制器其他現場部件調試
13、應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處于離線狀態;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14、應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報警按鈕動作后,報警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使報警按鈕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報警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
15、應對火災顯示盤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顯示盤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顯示盤》GB 17429的規定:
(1)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的功能;
(2)消音功能
(3)復位功能;
(4)操作級別;
(5)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16、應對火災顯示盤的電源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顯示盤的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火災顯示盤的主電源處于故障狀態;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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