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維修的六大步驟
一、拆開
拆開救活器應選用安全的拆開辦法,采納必要的安全防護辦法,在承認救活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開救活器器頭或閥門。
二、救活器的收回處理
從噴射過的干粉救活器內鏟除的剩下救活劑應按ABC干粉和BC干粉救活劑別離進行收回貯存,這類救活劑不該用于再充裝;從未噴射過的干粉救活器內鏟除的救活劑應按救活器銘牌標志上標明的救活劑成別離離進行收回。經查驗契合相關救活劑標準后,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
救活器修理以為潔凈氣體和二氧化碳救活器內的救活劑,應按契合環保要求的辦法進行處理。用于收回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查驗,經查驗契合相關救活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
三、水壓實驗
對承認不屬于作廢范圍的救活器氣瓶(筒體)、貯氣瓶,或可不替換的器頭(閥門),裝有可間歇噴射設備的噴射軟管組件,以及氣瓶(筒體)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應逐一進行水壓實驗。對二氧化碳救活器的氣瓶應逐一進行剩余變形率的測定。
水壓實驗應按救活器銘牌標志上規則的水壓實驗壓力進行,水壓實驗時不該有走漏、部件掉落、決裂和可見的微觀變形。二氧化碳救活器鋼瓶的剩余變形率不該大于3%。
經水壓實驗合格的零部件應清洗干凈,清洗不該運用有機溶劑。
四、零部件替換
修理組織應按原救活器出產企業的救活器裝配圖樣和可替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替換,救活器氣瓶(筒體)不行替換。
替換的零部件應與原救活器出產企業供給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共同。
經水壓實驗合格的氣瓶(筒體),若外部有部分涂層掉落,但無銹蝕時,答應補加涂層,補加涂層應潤滑、平坦、色澤共同,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點。補加涂層不該掩蓋銘牌。
每次修理時,下列零部件應作替換:密封片、圈、墊等密封零件;水基型救活劑;二氧化碳救活器的超壓安全膜片。
五、再充裝
在進行救活劑再充裝時,應按原救活器出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
任何一種救活器均不該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救活劑。
再充裝的救活劑應與原救活器出產企業供給的救活劑的特性保持共同。
用收回再利用的救活劑再重裝時,應滿意相關要求。
再充裝前,應對未替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處理。除水基型救活器的零部件外,其他救活器的零部件應進行干燥處理。
ABC和BC干粉救活劑灌裝設備應單獨運用,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保證不同品種的干粉救活劑不彼此混合和穿插污染。
救活劑的充裝應選用專用灌裝設備。救活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契合該類型。救活器的充裝要求,并應逐具進行復稱承認,做好記載。
貯壓式救活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應契合救活器銘牌標志上規則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充氣時應根據充裝的環境溫度調整充裝氣體的壓力,充壓時不該選用救活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用具。除水基型救活器外,驅動氣體的露點應不高于﹣55℃。
救活器用的貯氣瓶應按原救活器出產企業的要求進行再充裝,或選用由原出產企業供給的已充裝的貯氣瓶進行替換。
再充裝后的貯壓式救活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行氣密性實驗,不該有氣泡走漏現象。
六、修理記載和修理標識
對修理過的救活器應逐具進行編號,并按編號記載修理信息以保證修理后滅。火器的可追溯性。救活器修理記載,保存期限應不少于5年。
每具經修理出廠查驗合格的救活器應加貼修理合格證。
修理合格證的形狀和內容的編列格局由原救活器出產企業或修理組織規劃。修理合格證的尺度應不小于30c㎡,字體應明晰。
救活器修理提示修理合格證應選用不加熱的辦法固定在救活器的氣瓶(筒體)上,但不該掩蓋原救活器上的銘牌標志。將其從救活器的氣瓶(筒體)上去除時,應自行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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