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的噴頭布置
一般規定
1. 噴頭濺水盤與吊頂、樓板、屋面板的距離,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當樓板、 屋面板為耐火極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時的非燃燒體時,其距離不宜大于 30 厘米。
注:吊頂型噴頭可不受上述距離的限制。
2.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頂下面的噴頭應垂直于斜面,其間距按水平投影計算。當屋面板坡度大于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圍內無噴頭時,應有屋脊處增設一排噴頭。
3.噴頭濺水盤布置在梁側附近時噴頭與梁邊的距離,應按不影響噴灑面積的要求確定。
4. 在門窗口處設置噴頭時,噴頭距洞口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大于 15 厘米 ; 距墻面的距離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倉庫的噴頭布置
噴頭濺水盤與其下方被保護物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 90 厘米;
2.距難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 45 厘米;
3. 在可燃物品或難燃物品堆垛之間應設一排噴頭,且堆垛邊與噴頭的垂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30 厘米。
4.高架倉庫的噴頭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 條和2 條的要求外, 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屋面板下的噴頭,間距不應大于 2 米;
2)貨架內應分層布置噴頭。分層布置噴頭的垂直高度,當儲存可燃物品時,不應大于4 米;當儲存難燃物品時,不應大于6 米;
3)分層板上如有孔洞、縫隙,應在該處噴頭上方設置集熱板。
5. 室內凈空高度超過 8 米的大空間建筑物,在其頂板或吊頂下可不設噴頭。
6. 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吊頂至樓板或屋面板的凈距大于80 厘米的悶頂和技術夾層,當其內有可燃物或裝設電纜、電線時,應在悶頂或技術夾層內設置噴頭。
7.在自動扶梯、螺旋梯穿過樓板的部位,應設置噴頭或采用水幕分隔。
8.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與其相連的下列部位應布置噴頭;
1)存放、裝卸可燃物品的貨棚;
2)運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9. 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內,有下列情況的部位應布置噴 頭:
1)寬度大于 80 厘米的挑廊下面;
2)寬度大于 80 厘米的矩形風道或直徑大于1 米的圓形風道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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