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淋頭位置、高度、與阻擋物的距離要求
噴淋頭位置、高度、與阻擋物的距離不滿足要求
產生原因及后果:由于裝修及房間大小、用途的變更,使得噴淋頭位置相對發生改變,致使噴淋頭噴灑作用面積不能滿足設計規范要求,降低自動噴水滅火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關規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2005版)規定:
(1)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75mm,不應大于150mm。
(2)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5mm,不應大于100mm。
(3)在梁間布置噴頭時,應符合本規范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550mm。梁間布置的噴頭,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條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噴頭。密肋梁板下方的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51nm,不應大于100mm。
(4)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中,間距不超過4X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間布置1只噴頭,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表5.0.1的規定。
(5)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于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設計規范噴頭與障礙物距離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6)凈控高度大于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有可燃物時,應設置噴頭。
(7)當局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與相鄰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連通的走道或連通開口的外側,應設噴頭。
(8)裝設通透性吊頂的場所,噴頭應布置在頂板下。
(9)當梁、通風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于1.2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增設噴頭的上方如有縫隙時應設集熱板。
(10)直立式邊墻型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與背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并不應大于100mm。水平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且不應大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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