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學校消防檢查內容及標準
幼兒園學校消防檢查尤為重要,檢查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消防審核、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耐火等級;
(三)建筑內部裝修;
(四)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煙分區及建筑構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八)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
(九)消防電源及配電;
(十)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十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
(十二)建筑滅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標準
(一)消防審核、驗收
1.學校內建筑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
2.已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變更消防設計,如變更應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二)建筑耐火等級
1.學校內一類高層建筑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及多層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屋頂承重構件應采取外包不燃燒材料、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3.學校內耐火等級低于二級的建筑,其*多允許層數、防火分區等均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三)建筑內部裝修
1.學校內建筑內部裝修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建筑內部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動時,應符合**有關消防規范和法規的規定。
3.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設計所需的凈寬度和數量。
4.無自然采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均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
5.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中庭、走馬廊、開敞樓梯、自動扶梯時,其連通部位的頂棚、墻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防煙分區的擋煙垂壁,其裝修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
(四)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 學校內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內的底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3h的隔墻和2h的樓板,并與其他部位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五)防火、防煙分區及建筑構造
1.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且每個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2.地下、半地下建筑內的防火分區應采用防火墻分隔,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當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3.防火分區按所附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1.學校內建筑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
2.地下、半地下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2個。但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1個。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3.多層建筑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4.學校內建筑的疏散門寬度不應小于1.4m,緊靠門口1.4m內不應設置踏步。
5.學校內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
6.學校內建筑的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的設置應按所附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1.學校內建筑消防給水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應按該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2.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消防水箱的供水,應滿足系統*不利點處噴頭的*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
3.學校內建筑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八)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
1.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2.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3.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3)高層建筑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4.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3)封閉避難層(間)。
5.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1)無自然直接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自然直接通風,但長度超過60m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6.學校內防煙、排煙設施及通風、空調系統的設置,均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九)消防電源及配電
1.學校內建筑消防電源及配電應按該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2.學校內建筑的電氣設備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電氣線路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氣設施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十)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學校內建筑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集中電源作為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使用的產品應符合**有關規定。
2. 設置在墻面上的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m;設置在地面上的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5m。※
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的標志,宜設置“推開”標志。室內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的標志。※
4.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十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
1.學校內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的設置應按該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單位應安裝“119”火災定點報警網絡系統。
(十二)建筑滅火器配置
學校內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學校應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2.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3.學校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4.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每年組織學生開展不少于2次的社會消防義務宣傳活動。
5.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知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重點掌握:(1)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況;(2)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3)本單位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及使用情況;(4)本單位重點部位和火災危險性;(5)本單位消防安全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6)消防檢查內容和方法。
6.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明確和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重點做到:(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2)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4)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預案;(5)掌握消防設施設置、器材配置及完好運行、使用情況;(6)會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7)定期組織員工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8)定期匯報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7.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應知應會:(1)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2)熟知本崗位的火災預防方法;(3)熟知本崗位火災撲救方法;(4)熟知預防和逃生自救知識;(5)會處理突發安全事故;(6)會報火警;(7)會使用滅火器材;(8)會引導在場群眾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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