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吊頂造型內設置噴淋頭的規定
消防噴淋頭的安裝間距與規范如下:
7.1 一般規定
7.1.1 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于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范7.2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7.1.2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系統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系數和工作壓力確定,并不應大于表7.1.2的規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 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75mm,不應大于150mm。 1 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5mm,不應大于1OOmm。 2 在梁間布置噴頭時,應符合本規范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550mm。 梁間布置的噴頭,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條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噴頭。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5mm,不應大于1OOmm。 4 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中,間距不超過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間布置1只噴頭,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表5.0.1的規定。
7.1.4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表7.1.4的規定。
7.1.5 圖書館、檔案館、商場、倉庫中的通道上方宜設有噴頭。噴頭與被保護對象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3m;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表7.1.5的規定。
7.1.6 貨架內置噴頭宜與頂板下噴頭交錯布置,其濺水盤與上方層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7.1.3條的規定,與其下方貨品頂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50mm。
7.1.7 貨架內噴頭上方的貨架層板,應為封閉層板。貨架內噴頭上方如有孔洞、縫隙,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擋水板。集熱擋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于0.12m2,周圍彎邊的下沿,宜與噴頭的濺水盤平齊。
7.1. 8 凈空高度大于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有可燃物時,應設置噴頭。
7.1.9 當局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與相鄰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連通的走道或連通門窗的外側,應設噴頭。
7.1.10 裝設通透性吊頂的場所,噴頭應布置在頂板下。
7.1.11 頂板或吊頂為斜面時,噴頭應垂直于斜面,并應按斜面距離確定噴頭間距。 尖屋頂的屋脊處應設一排噴頭。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0.8m;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0.6m。
7.1. 12 邊墻型標準噴頭的*大保護跨度與間距,應符合表7.1.12的規定。
7.1.13 邊墻型擴展覆蓋噴頭的*大保護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噴頭間距、噴頭與兩側端墻的距離,應按噴頭工作壓力下能夠噴濕對面墻和鄰近端墻距濺水盤1.2m高度以下的墻面確定,且保護面積內的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表5.0.1的規定。
7.1.14 直立式邊墻型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OOmm,且不宜大于150mm,與背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并不應大于1OOmm。 水平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且不應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噴頭布置,應保證水幕的寬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3排;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2排。防護冷卻水幕的噴頭宜布置成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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