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維修技術要求
文章出處:本站 人氣:發表時間:2019-12-24 03:12:55
6.1滅火器維修 一般規定
6.1.1 維修前應對滅火器逐具進行檢查,確定并記錄滅火器的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基本
參數等信息。
6.1.2 滅火器維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a) 對滅火器進行外觀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以及是否屬于報廢范圍;
b) 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
c) 對確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處理;
d) 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筒體、貯氣瓶、器頭和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逐個進行
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將筒體干燥后使用;
f) 檢查滅火器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
g) 按滅火器相應標準和銘牌的規定進行滅火劑及驅動氣體再充裝,并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h) 對維修后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出廠檢驗,檢驗合格貼上維修合格證方能出廠;
i) 整理維修記錄。
6.1.3 對貯氣瓶式滅火器進行維修時,貯氣瓶不管使用與否,都應釋放完驅動氣體,對貯氣瓶逐個進
行水壓試驗、清洗、干燥、更換密封件、按規定充裝驅動氣體,并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6.1.4 滅火器維修過程應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維修人員安全,特別是拆
卸、水壓試驗、灌裝驅動氣體、報廢等步驟。
6.2 滅火器維修拆卸
6.2.1 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
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6.2.2 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滅火器筒體內剩余的滅火劑分別倒入相應的廢品貯罐內另行
處理。清理滅火器內殘剩滅火劑時,要防止不同滅火劑混雜污染。
6.3 滅火器維修水壓試驗
6.3.1 一般規定
6.3.1.1 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時,維修單位必須逐個對滅火器筒體和貯氣瓶進行水壓試驗。
6.3.1.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6.3.2 試驗壓力
滅火器筒體和貯存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應按制造商規定的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6.3.3 試驗要求
6.3.3.1 水壓試驗時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結構強度缺陷的可見的變形。
6.3.3.2 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于 3%。
6.4 滅火器維修筒體清洗和干燥
6.4.1 水壓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內部應清洗干凈。
6.4.2 滅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
6.4.3 對所有非水基型滅火器,再充裝前應確保空滅火器筒體內干燥。
6.5 滅火器零部件更換
6.5.1 滅火器筒體和器頭主體(不含提、壓把)不得更換,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采用原滅
火器生產企業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6.5.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銘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允許補漆,漆膜應光滑、平整、色澤
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涂漆不應覆蓋銘牌。
6.5.3 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橡膠、塑料件必須更換。
6.5.4 用于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示值
誤差應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則應更換壓力指示器,更換的壓力指示器應與所維修
滅火器的類型、20℃時工作壓力、紅、綠、黃區標示范圍相一致。
6.5.5 噴嘴和噴射軟管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夠自
行脫落或擊碎。
6.5.6 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貯氣瓶式滅火
器的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6.5.7 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滅火器的虹吸管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
須更換。
6.5.9 水壓試驗不合格或永久性標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 中 9.4 或 GB 8109-2005 中 9.2.5 要求的
貯氣瓶必須更換,并將不合格貯氣瓶作報廢處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貯氣瓶的超壓保護裝置,其動作壓力應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
或 GB8109-2005 中 6.10.4 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6.5.12 推車式滅火器的車輪、車架組件的固定單元、噴射軟管的固定裝置損壞的必須更換。
6.5.13 車用滅火器應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換專用配件。
6.6 滅火器再充裝
6.6.1 在進行再充裝時,應按制造商的要求進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再充裝時不得采用加熱法,也不得以壓力水為驅動力將二氧化碳滅火劑從
儲存氣瓶中充裝到滅火器內。
6.6.3 再充裝所更換的滅火劑應采用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6.6.4 一種干粉不應與另一種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裝設備應單獨設置,
充裝場地應分隔獨立。
6.6.5 滅火器不得從一種類型轉換成另一種類型,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轉換充裝不同種類的滅火劑。
6.6.6 送修滅火器中剩余的滅火劑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滅火劑除外)。
6.6.7 潔凈氣體滅火器只能按銘牌上規定的滅火劑和劑量充裝。
6.6.8 從 1211 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劑時,應使用密閉的 1211 回收系統。取出的 1211 滅火劑應經凈化處
理并符合**標準要求時,才可以循環使用。
6.6.9 可再充裝型貯壓式滅火器的充壓須符合滅火器銘牌上所規定的充裝壓力的要求。充壓時不得用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并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調整充裝壓力。
6.6.10 露點低于-55℃的工業用氮氣、純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壓縮空氣,方可用
于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驅動氣體,驅動氣體的種類應與滅火器銘牌或貯氣瓶上標注的
一致。
6.6.11 再充裝后的滅火器必須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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